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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blease就是转营租赁管理业,也就是法人化的职业二房东,保证每月有固定租金,让日本房东们少去了招租、签约、装潢、交涉等各种麻烦,但在这些便利性的背后,近年来却产生许多纠纷,导致日本消费者委员会和政府机构出面提醒大众,进而制定相关法律。今后法律施行后,签属sublease合约有以下几点将受到影响。
举例来说,即便房东签署的是30年的sublease长期合约,sublease业者仍能以空室率高或周围市场行情下跌等理由,在合约期间中减少租金或要求解约,而这是普通租赁合约在更新时所拥有的权利。要防止这种状况,必须在间约前,由业者向顾客明确说明未来租金减少的条件或解约相关事项,若屋主不能接受这些条件,不签约即可。
理论上若能签订没有更新日的定期借家合约,原则上合约期间不能途中解约也能固定租金金额,但实际情况很少有sublease公司会愿意签属这样的合约,实际执行上有些困难。建议屋主们可参照国土交通省所颁布的标准合约书样本,可以和sublease业者的合约书相互比较,若是内容有太大乖离,可尝试和业者交涉看看。
近年来sublease的纠纷越来越多,致使日本於国会通过了「租赁住宅之管理业务的改良法律案」,其中sublease相关内容为:
‧推销时,禁止sublease业者有故意未告知事实,或陈述虚假内容的行为。
‧sublease业者和屋主签属合约前,须提供屋主有记载租金和合约期间等情报的重要事项说明书,并进行说明。
此外,政府为了排除不良业者,并促进业界的健全发展,创立了「租赁住宅管理业务登录制度」。屋主所委托的租赁住宅管理业务的业者,管理户数若超过某数量,将有义务接受国土交通大臣的登记许可。具体来说已登记的业者有以下几点义务:
1. 每个办公室需配置一位拥有租赁住宅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业务管理人
2. 签属管理委托合约前,具体的管理业务内容和实施方法等的重要事项,需要以书面提供并说明。
3. 委托管理的租金等,需和自身的财产分别管理
4. 业务的实施状况等,需有预定会向屋主定期报告
政府祭出以上几点对策,期望sublease合约纠纷获得改善,但法律并不能保障所有,还是建议屋主们,在签属前多做点功课,不清楚的地方有权要求对方说明或记载,毕竟签属的决定权在於自己,要为自己的决负责。